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收集、使用其金融信息的。
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
未公开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
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
未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的。
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导致消费者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