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且易于获取。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减轻或者免除银行、支付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规定金融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依法对其金融信息进行查询、删除、修改的权利。

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其他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者隐患的格式条款和服务协议文本及时进行修订或者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