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