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2024年)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 财政部副部长1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家统计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专家委员3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包括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 具有宏观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 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专家委员一届任期不超过3年,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 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期已满的; (四) 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