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金融专家一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