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停止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依法办理的;

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