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