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