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发现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