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中国人民银行下级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中国人民银行下级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