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