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