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答辩的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申请人认为应当答辩的其他事实和理由;
作出答辩的日期,并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