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成员机构如出现违约或继续办理业务可能影响人民银行资金安全等情形,人民银行可暂停该机构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