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人民银行授权,根据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为成员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服务,维护和保障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正常运行。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操作细则及应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