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