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章 执法检查程序 第三节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执法检查程序 第三节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