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