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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3.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4. 八、 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四)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四)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八、 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 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目录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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