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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3.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4. 八、 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三) 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八、 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 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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