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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四、

四、 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 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 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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