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二、

二、 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五条修改为“债务融资工具在债券中央存管机构登记、托管、结算。”

将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中央结算公司”的表述修改为“债券中央存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