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二、 修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十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二) 二、 修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十二)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要求答复的,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