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2015年) 二、

二、 将《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删除第八条第四项“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的内容。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须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