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