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2016年) 三、

三、 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第八条修改为“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掌握货币防伪知识,具备熟练挑剔和收缴假币的业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组织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货币防伪和反假培训、考试”。

行 长 周小川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