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金融从业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通报的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运行异常、疑似数据泄露、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提示时,应当立即组织核查,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经核查风险属实并构成网络安全事件的,金融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告;风险不属实或者尚不构成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根据通报要求按时反馈风险核查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