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数据分类分级与总体要求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业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相关规范标准,指导业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工作,组织编制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重要数据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业务数据分类分级实施应当遵循制度规程,分类分级结果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业务数据资源目录,并从业务关联性、敏感性和可用性方面分别做好业务数据分类: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业务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级。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 第十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业务数据资源目录,完整准确记录信息系统所存储数据项和对应标识内容。 第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切实履行业务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明确业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内设部门职责,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数据安全专业人员,细化业务数据安全保护奖惩规程… 第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业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业务数据分类分级明确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业务数据处理活动操作规程和业务数据安全相关内部审批授权规程,…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岗位分工,制定业务数据安全年度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业务数据处理活动参与人员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与业务数据安全相关的制度标准、风险防…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