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数据处理者的业务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时,可以对其进行约谈和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业务数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数据处理者在业务数据处理活动中未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者保护认证等义务的,应当将相关案件信息移送同级网信部门,并配合其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数据处理者开展业务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数据处理者开展业务数据处理活动,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将相关案件信息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发生业务数据安全事件造成危害后果,如能证明本机构已按照规定采取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业务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