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6年) 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6年) 三、 三、 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 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 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 (五) 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 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 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 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 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