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第21号(2025年) 十、

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