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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军人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提出对由该级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三十五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三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 第三十八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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