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