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区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辞职的请求被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接受的,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