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