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