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应当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在执行作战、急难险重任务等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