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六节 奖励的实施 第八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三章 奖励 第六节 奖励的实施 第八十二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权限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通常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第六节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