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职或者撤职;

降衔;

除名;

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