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