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七条 士兵编制军衔和首次军衔评定、授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