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兵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户口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适当的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