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军士长、专业军士,由团或者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上士、中士、下士,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上等兵、列兵,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