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

军士长: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

专业军士: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上士: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

中士: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

下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

上等兵: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列兵:服现役第一年的兵。

在编制上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班长的军衔授予、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