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 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 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 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 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