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患职业病的; (二) 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