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