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