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 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继续担任繁重的工作有困难,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师职和相当师职以上干部,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团职和相当团职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可以按照规定,由总部、军区、军兵种等单位提出意见同有关地区协商,安排适当荣誉职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