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配备顾问的范围:

中央军委;

总部、军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科委、国防工办;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

总部的二级部;

师级以上院校;

省军区及其相当单位(不含陆、空军的军);

省军区和相当省军区(不含陆、空军的军)以上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军分区、后勤分部;

总部、国防科委、军区、军兵种直属独立的师以上单位(不含部队)等。

上述单位可以配备顾问若干名。有三名以上顾问的,设顾问组长。